南昌夫妻为挽回婚姻签“忠诚协议” 出轨赔对方百万

17.06.2014  11:03

    南昌市民丁晗(化名)最近很郁闷,因为她发现丈夫有出轨的迹象。为了挽回婚姻,也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她打算和丈夫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如果婚姻中有一方出轨,那么违约方将一次性付给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那么,“忠诚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近日,记者进行了调查。

    案例1

    借腹生子丈夫变心 忠诚协议被判无效

    2004年12月,李某与杨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杨某一直未孕。2008年5月,两人决定实施借腹生子计划,但杨某要求丈夫不能与他人产生感情,否则应赔偿15万元给自己,并且签订了一份“协议”。2008年6月,双方找到借腹者吴某,以5万元现金请吴某帮助生个小孩。之后,李某与吴某感情日益加深。2009年12月,吴某生育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杨某离婚。

    法院支持李某的离婚诉求,但是,杨某庭审中提出的15万元赔偿要求,由于双方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同时,鉴于双方特殊情况,李某应给予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妻子因无生育能力,决定让丈夫借腹生子,不料丈夫与借腹者产生感情。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丈夫给付妻子1万元作为补偿款。

    案例2

    签忠诚协议后出轨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新婚夫妻签订 “忠诚协议”,约定出轨一方给予另一方10万元赔偿金,并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无条件同意离婚。赣县人民法院近日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中的两则条款,判决两人离婚,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妻子所有。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戴某2012年8月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现一方出轨,则:1、给予另一方10万元的赔偿金;2、无条件同意离婚。后杨某发现丈夫戴某有外遇,将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履行“忠诚协议”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就放弃财产或者约定由出轨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赔偿金,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