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税制”——日本激励天使投资之道

29.01.2016  10:35

我国的天使投资严重短缺,大量民间资本更倾向于赚“快钱”的投机活动,严重影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总体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如何通过税收政策对民间资本的天使投资行为形成普遍激励,进而加快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是我国创新政策制定的重点之一。在此方面,日本的“天使税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

1、日本天使税制的主要内容

天使税制是日本中央政府对风险企业(venturecompany)的天使投资人(个人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的税收制度。日本天使税制于1997年开始实施,之后经历了多次修改。现行的天使税制是于2008年修改的,具体优惠如下。

1.1投资风险企业当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风险企业的实际情况,个人投资者可享受优惠措施A或B。

优惠政策A是指,天使投资人投资时,其投资额减去2000万日元的余额可以从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40%或者1000万日元。

优惠政策B是指,天使投资人投资时,其投资额可以全部从其当年的股权转让资本利得中扣除,且没有扣除上限规定。

1.2转让未上市风险企业股权产生的资本损失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个人投资者转让未上市风险企业股票若产生了资本损失,可以抵扣该年度的资本利得收入;如果不能完全抵扣,可在第二年之后的3年内逐年抵扣。因此,即使风险企业尚未上市就破产倒闭或者股票失去价值,个人投资者仍可在第二年之后的3年内结转该项资本损失。这意味着,政府加大了与个人投资者分担相关投资风险的力度。

2、享受优惠的个人投资者条件

个人投资者只有通过直接投资、经由已被认定的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LPS)或者证券公司这3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风险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才能享受天使税制的相关税收优惠。

2.1直接投资下的个人投资者

无论优惠措施A或B,直接投资是指个人投资者通过现金购买符合天使税制要求的风险企业股权的行为。通过他人让渡或者以实物投资形式获得股权的行为都不属于直接投资,不在优惠范围内。

此外,享受天使税制税收优惠的个人投资者不能属于某一同族公司(会社)。在税法意义上,同族公司是指,某公司第一大股东到第三大股东的股份相加超过该公司股份的50%,并且三大股东是亲属,构成了股东集团。日本有约200万家以上的法人公司,其中大部分是同族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因此,此项规定主要是为避免滥用天使税制的税收优惠。

2.2通过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LPS)进行的股权投资

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是指根据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契约相关法律(EnforcementOrderoftheLimitedPartnershipActforInvestment,简称为LPS法)规定而成立的合伙企业。

2004年,日本政府在税制改革中,鉴于民间团体或组织具有专业鉴别能力、专门知识和经验,为灵活应用其优势,为风险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经济产业省创设了“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认定制度”。

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经过经济产业省的认定之后,可以对拟投资的风险企业是否能够成为天使税制的优惠对象进行判断甄别,并向风险企业发行确认书,从而提高天使税制的执行效率。

截止到2010年4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共认定14个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均在经济产业省网站上公布。

2.3通过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的天使投资

与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类似,经济产业省也是充分灵活运用证券公司的专业鉴别能力来确认风险企业。证券公司主要通过Greensheet来判断风险企业是否能够成为天使税制的优惠对象。

Greensheet是日本证券协会为了对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进行买卖于1997年设立的一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帮助非上市公司能够更顺畅、多渠道地实现资金筹措,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投资者能实现股权流通。

3、优惠政策所要求的风险企业条件

风险企业可通过“事先确认制度”,在股权融资前证明自身是否为天使税制的优惠对象,以有利于提高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已接受事前确认的风险企业名称则会在经济产业省的官方网页公布。

3.1 优惠措施A或B对风险企业的要求

要求中的具体概念解释如下:

(1)中小企业是根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新型事业活动的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至第5号文件中的定义。该定义与“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规定的中小企业定义相同。具体内容如下表:

(2)研究人员是指拥有特定研究题目,并主要在公司内部进行研究的人员,其研究费用从公司的实验研究费用中列支。

(3)开发者是指在公司内致力于新产品或服务的企划、开发,以及为了新产品或服务能在市场上获得认可而必须的广告宣传或市场调查进行企划的相关人员。

(4)研究实验费具体是指研究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总称。其中,研究试验费是为制造新产品或为新技术的发明而投入的特别支出费用,具体包括研究者的人事费用、实验研究所需的原材料费、实验研究所需调查费等经费、让外部进行研究实验的委托费等;其他费用是指新技术或新的经营组织形式的采用、技术改良、市场开发、新事业开始所需的特别支出费用。

(5)营业活动现金流量是指企业在营业活动、投资活动和财务活动中发生的现金净流入量。

3.2对风险企业的其他要求

为避免滥用优惠,天使税制还要求风险企业须满足以下要求。

(1)风险企业必须是从外部(特定的股东集团以外)吸收1/6以上股权的公司。特定股东集团是指,保有已发行股份30%以上的股东集团(个人及其亲属)。

(2)风险企业不能够从属于大规模法人(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或与该大规模法人具有特殊关系(比如子公司等形式)的法人。主要指两种情况:第一,风险企业不得从属于占有已发行股票总数1/2以上、且为一个大规模法人集团的企业;第二,风险企业不得从属于已发行股票总数2/3以上、且为多个大规模法人集团的企业。

(3)未注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且从事色情行业的企业不属于风险企业。

4、风险企业的确认和天使投资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程序

风险企业除通过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或者证券公司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通过经济产业省进行确认。具体程序如下:首先,风险企业向经济产业省提交确认该企业是否为符合天使税制要求的风险企业以及是否接受过投资等相关文件;其次,经济产业省接到申请后进行确认,并对符合条件的风险企业颁发《确认书》;之后,风险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最后,投资者进行纳税申报时,向税务署提交确认书等文件,完成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手续。

作者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发表于《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5年01期,原标题:日本“天使税制”及其启示,《三思派》获授权转载,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