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难砍”当反思救援定位

05.01.2016  12:42

  本报曾报道《12万元救援拖车费难住车祸司机》, 经过两个多月,记者再次采访了司机王允礼, 60个电话录音记录了他60天内的努力:为了12.87万元的拖车救援费,他不断地与交通队和救援公司交涉着,但最终他失败了。那场车祸,最终让自己陷入了几乎“绝望”的境地。现在,他要搜集各种证据起诉拖车公司,证明他们在那晚的救援中并没有提供价值12.87万元的服务。(1月4日《北京青年报》)

  天价救援费的案例屡见不鲜,救援的价格费用清单,一是名目看不懂,二是标准查不清。上述案件也不例外。对此,很多人认为对事故施救价格监管缺失。的确,这是万能理由。然而,仅靠监管并不能治理救援高收费乱象,如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难以满足每一个个案的情况。又如,一些领域尤其是高速,谁来监管,也是个问题。更主要的是,当下的交通事故救援,走的恰恰是市场路线,理论上服务由市场提供,通过竞争能够赋予服务需求者价格博弈的筹码。但是,实践证明,交通事故后司机最没有选择权。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交警有权就近指定施救机构,表面上看,这兼顾了救援的效率和司机的利益,但是也剥夺了司机的选择权。同时,从一定程度导致救援服务的区域垄断,特别是在高速尤为明显。此外,这也给交管与救援企业之间提供了利益输送的可能。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司机在救援中议价权利的缺失,就像此案,12万元的救援价格明知不合理,但是2个月来不停地找相关部门和施救机构,却始终找不到“砍价”的理由与途径,即便是走司法途径,主张施救服务不具那么大的价值,如何举证也将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其前途与命运难言乐观。

  其实,早在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就指出过,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单位违规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天价难止,归根结底还是救援定位失准。交通事故不仅是单纯的民事责任,也是交通秩序的一部分,其救援不能全部交给个体与市场来承担,交管机构、高速运营机构等亦需要承担起对应的公共救援责任,即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责任,带有准公益性质,并由此来设计救援的规则与费用承担机制,防止“天价”的产生才是上上之策。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所需要的救援服务,由交管部门和公路运营机构组织提供,由他们组建救援机构或者向社会购买救援服务,并建立公路运营机构、保险机构和车主三方买单的分担机制,对车主的救援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按车型和吨位设置“封顶价”,不足部门由管理机构支付,发挥资源拥有者的谈判功能,挤掉救援高价的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