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燃气具经销商告赢燃气公司

11.11.2015  10:11

 

大城县燃气具经销商告赢燃气公司

终审判决燃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卡气”并赔偿经济损失

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不买指定壁挂炉就不给居民通燃气》追踪

本报讯(记者 汪洋)明明自己销售的燃气壁挂炉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但是消费者买回家后,燃气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给消费者供气,无奈消费者只好向销售商退货,廊坊市大城县经营燃气具的陈先生为此将该县燃气公司告上法庭(本报曾于2014年10月25日对此进行报道)。在历经两次审理后,近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燃气公司立即停止“卡气”行为,并赔偿因此给陈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3.25万元。

燃气壁挂炉用户遭遇燃气公司“卡气

据陈先生介绍,2014年6月份,他经大城县工商局核准后,设立了一家燃气设备经营部,主营某品牌的燃气灶具、壁挂炉、热水器等。

然而他将燃气壁挂炉卖给顾客后,大城县华港燃气公司却不给接通燃气,并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致使顾客已购买的燃气壁挂炉无法正常使用,顾客纷纷退货,造成他所经营的燃气具无法正常销售。然而,如果居民购买华港燃气公司指定的壁挂炉,就可以顺利接通气源。大城县只有华港燃气公司一家经营管道天然气,因此他认为燃气公司强制搭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影响了当地燃气器具正常的销售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陈先生说,他曾经多次与华港燃气公司协商被“卡气”事宜,也曾向大城县多个部门书面反映过,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2014年10月份,陈先生将华港燃气公司诉至大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包括华港燃气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停止对他所销售燃气壁挂炉不予通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的行为等多项诉求。因审理权限问题,此案随后移交给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6月份,廊坊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燃气公司不正当竞争

陈先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随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时,陈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华港燃气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在其营业大厅张贴的《敬告用户》通知。在该通知中,华港燃气公司以“冬季燃气采暖期非常紧张”为由,明确“不可能再供给其他外购采暖用户”。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华港燃气公司属于公用企业,且在该市场具有独占地位。其在销售天然气的同时,以供气紧张时不给外购燃气具供气为限定条件,限定消费者购买华港燃气公司自己销售的燃气具。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其他销售燃气具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认定的关于华港燃气公司销售燃气具,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的事实,不能成为其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竞争的理由。华港燃气公司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廊坊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大城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陈先生所销售的燃气具不予通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3.25万元。

又到供暖季节,由于燃气壁挂炉供暖可以根据天气情况灵活自主调控,成为没有纳入集中供热用户的选择,对此,燃气公司不能以各种理由“卡气”,消费者如果遭遇“卡气”,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 林福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