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自贸区从事粮油业务限制放宽

20.07.2016  21:40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近日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期货日报记者查阅《国务院决定在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下称《目录》)发现,外商在自贸区从事粮油等业务的条件和限制放宽,外商将可以在自贸区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

根据《目录》,我国将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从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在上述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限制。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明确,外商从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时必须由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不允许外商进入。

另外,我国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则明确,限制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此外,我国还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对外商的资质要求,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在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产量达到100万吨。投资中国钢铁工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度,提供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明。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改造和搬迁实施,不布新点。外商投资我国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