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印发《河北省行政复议监督规定》 明年起,五种行政复议行为可申请监督

16.12.2016  15:02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12月12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加强对行政复议的监督,督促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经省政府批准,省法制办近日印发了《河北省行政复议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五种行为纳入监督范围,并明确了具体的监督程序。据了解,该《规定》的出台,在全国省级政府层面还属首创,弥补了行政复议监督方面的制度空白。

五种行政复议行为纳入监督范围

省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左志国介绍:截至目前,今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000余件,相当于去年同期的1.2倍。在复议案件迅速增加的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一些政府机关及其部门对复议工作不重视,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有的还无理由驳回复议申请。这些问题对行政复议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复议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这些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有以下五种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监督: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3、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4、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5、作出延期、中止、补正等程序性行为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监督申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明确了行政复议监督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左志国说,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将按照案件登记、分流办理、调查核实、作出处理的程序进行办理。并针对不同类别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进行不同处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申请监督的,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核查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可先行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于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请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经核查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的,应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申请监督的,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核查认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可先行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恢复审理;经督促仍不恢复审理的,应当于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60日内报请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发出责令恢复审理通知。经核查认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成立的,应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监督的,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于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请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或者有延期、中止等法定理由的,应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监督的,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于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请本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通知;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应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延期、中止、补正等程序性行为不服申请监督的,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核查认为上述程序性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于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出责令改正通知;经核查认为上述程序性行为并无不当的,应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不配合行政复议监督将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形,包括:收到责令受理通知后仍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收到责令恢复审理通知后仍不恢复审理的;收到责令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通知后仍不按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收到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后仍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不配合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对相关案件进行监督核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督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就如何确保《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左志国告诉记者,一是加强宣传和培训。明年省法制办将举办全省行政复议人员培训班,将该《规定》作为重点培训内容。二是开展监督检查。省法制办就《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三是将行政复议监督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发现问题的,将在考核中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