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科目

07.12.2016  20:04

 

  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条件,但是并不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抵扣,在审计增值税时应关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科目,主要有以下会计科目: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
  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会计科目中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出的职工生活用品、餐费、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二、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企业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者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做进项税抵扣,企业应在认证当月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三、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企业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会计科目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中餐饮费、烟酒等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应在认证当月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忠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原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
  四、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列支的因非正常损失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依据是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