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获通过

08.11.2016  14:3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

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

决定任命陈文清为国家安全部部长、黄树贤为民政部部长、肖捷为财政部部长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通过了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免去耿惠昌的国家安全部部长职务,任命陈文清为国家安全部部长,免去李立国的民政部部长职务,任命黄树贤为民政部部长、免去其监察部部长职务,免去楼继伟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肖捷为财政部部长,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53、54、55、56、57、5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55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2016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分别提出的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经表决,任命盛光祖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会议经表决,任命姜伟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会议还表决了其他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闭幕会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讲专题讲座,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中央宣讲团成员、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作了题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宣讲》的讲座。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民族引发的问题,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绝不允许在香港从事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也绝不允许“港独”分子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梁振英:

作为特区首长有责任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执行基本法,并会与特区政府全面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全体香港市民有责任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民族的尊严和利益。深信香港社会大众都会认同,特区立法机关的每一位议员都有责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且贯彻执行“一国两制”下的宪制安排和规定。

特区政府已在10月18日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立法会《宣誓及声明条例》及法院先前相关案例所作的判决启动司法程序,要求高等法院裁决两位候任议员未能符合法定要求并应被取消议员资格。

(新华社香港11月7日电)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104条的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华社电)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