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民副厅长就《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协商共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03.11.2018  03:41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共治、共建、共管、共享”的联动治理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治理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河北省民政厅联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了《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协商共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开展城市社区协商共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日前,《中国社区报》记者采访了河北省民政厅副厅长陈建民,就社会关心的问题作出解答。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民主协商。据了解,《意见》是河北省就城市社区协商共治工作做出的系统性部署,请问要达到什么目标任务?   陈建民: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开展城市社区协商共治,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职能得到强化,业主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居民关心的物业服务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到2020年基本形成规范有序的“五位一体”共治共建共管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管理融合协调发展,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记者:城市社区协商共治的原则性、政策性很强,请问《意见》明确了哪些协商的基本原则?   陈建民: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社区协商共治全过程,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构建社区党建引领下的社区治理良性互动格局。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协商共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居民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和供给方式。   三是坚持发扬民主。严格遵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在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四是坚持依法协商。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保证协商的权威性和有序性。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小区不同的条件和特点,合理协商确定相应服务等级,不断提升协商共治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是坚持探索创新。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融合发展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楼门长、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队)“五位一体”的社区治理组织体系。    记者: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请问《意见》就城市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和规范化建设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陈建民:首先,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多方联动机制。社区党组织牵头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和辖区社会力量共同参加的多方联席会议制度,邀请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参与协商,调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矛盾;对需要依法解决的事项,邀请律师、司法员、法律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加,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以“专业社工+志愿者”为引领,带动全体居民参与社区协商共治。   其次,加强城市社区协商规范化建设。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社区协商事项目录制度,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纳入社区协商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落实协商意见。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等渠道及时公开落实情况,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协商结果落实情况和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内容。    记者:《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楼门长、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队)“五位一体”的社区治理组织体系,就他们之间的权责关系《意见》有何阐述?   陈建民:首先,理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关系。社区党组织是社区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组织对社区治理的领导,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以服务居民为导向,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协助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方面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需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召开业主大会时应提前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考核时,属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听取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鼓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同时,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业主委员会履行服务职能。鼓励条件成熟的小区,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或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无物业管理或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采取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等方式,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此外,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有序运作。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推动化解物业服务等纠纷。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依法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