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户区改造可拆除新建、改建
本报讯(记者 陈霞 冯月静)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20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对三类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进行了明确,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按照《意见》提出的改造计划,石市C级以上危房、简易住房、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区,将全部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含有D级危房的棚户区优先实施改造。2013年-2017年五年间改造各类棚户区6.3万户以上。
城市棚户区 改造可拆除新建、改建
对于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意见》对三类棚户区改造进行了分类明确要求。
城市棚户区改造: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工作相结合,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井陉矿区等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鼓励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通过实施改造,盘活企业资源,壮大企业实力。
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按照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石林【2009】95号),加快推进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可自行改建
在改造方式上,《意见》明确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实行拆除新建的,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对于非集中成片、近期无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在规划许可前提下,允许产权人自行改建(扩建、翻建)房屋,解决居住安全。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新建的住房原产权性质不变。
对于位置偏远、压占道路红线、规划为公益用地等开发价值较低的D级危房区,不能单独改造或与周边项目合并改造的,由县(市)、区政府以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征收,也可以异地安置。
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按照我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
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整体性和可控性,减少插建,《意见》要求棚户区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但是单栋、小规模的地块不能单独改造的,可并入相邻项目一并改造。因地制宜,确实难以改造的D级危房区可适当调增容积率,推动项目实施。
《意见》还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支持政策,在统筹规划布局、保障土地供应、强化房屋征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在加大资金支持方面,除了强调将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发挥各级投融资平台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等外,还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
对于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意见》明确将享受一揽子的优惠政策。
今年棚户区改造已开工1.4万套
省会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力度不断加强,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今年石市棚户区改造将建住房17582套,超出省里下达的任务目标。目前,已开工1.4万套,约占总任务量80%,除棉一生活小区改造等工程正在紧张建设中,和平社区、电建等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
城市棚户区认定
下列情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改造区域内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该区域列为城市棚户区:
1.经房屋安全鉴定属于C级以上危险住房;
2.房屋抗震能力低下,抗震性能达不到《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要求;
3.房屋结构简易、低矮破旧的城中村;
4.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无集中供热、供气等,消防隐患大。
建设进展
【责任编辑: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