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06.11.201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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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3号)精神,创新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任务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全部统一;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得到加强,构建无缝联接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2017年年底前,市、县(市、区)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完成科级以下城管执法人员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和执法体制

(一)匡定管理职责。1.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承担的管理职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露天烧烤的治理;公共空间秩序方面城市夜景亮化、城市家具、户外广告监管,沿街楼宇立面清洗保洁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方面城区防汛、道路清融雪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设施应急抢险和保障工作。2.改革后增加的管理职责:市政公用管理方面,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职能;城市水系管理方面,民心河河道管理职能;交通管理方面,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3.行使上述领域的行政执法权。4.对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考核职能。

(二)综合设置机构。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相关职能,明确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设置管理执法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推进综合执法。按照中央和省改革要求,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五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污染和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对在城市建成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对城市建成区内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有关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对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发〔2015〕37号、冀发〔2016〕23号文件中明确的有关环保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城区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按照“成熟一项移交一项”原则,随改革工作进程逐步集中到位。完成移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未移交的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原部门不再行使,但日常监管和专业技术鉴定等工作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划清执法边界。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管部门执法边界。市本级:负责对石家庄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跨区域执法、查处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负责火车站站前区域(石家庄站、北站、东站)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线性执法(供排水、供热、燃气、照明等)。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负责辖区内市级城管部门执法范围(区域)以外的具体执法工作。其他县(市、区)依据各自确定的执法事项,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五)下移执法重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权责一致”的要求,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下放行政执法权:将市本级承担的二环路、“四横八纵”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洗车场管理和相关行政处罚权下放到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整合相关领域执法队伍,下沉执法力量,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确立县(市、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县(市、区)城管部门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派驻执法中队,负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派驻的执法中队接受派出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为主,主要负责人调整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工)委意见。

三、加强队伍建设

(六)优化执法力量。综合考虑处罚权事项增加、执法重心下移、实施网格化执法等因素,增加执法力量。各县(市、区)执法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置,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按照常驻人口万分之十的比例配置。整合市级城管、住建、规划等相关执法力量,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合理确定市、区两级执法人员编制。加强基层城市管理执法力量,各县(市、区)可采取招聘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七)严格队伍管理。加强业务培训,2017年年底前按层级完成执法人员业务轮训。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和从事执法活动。落实国家城市管理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实现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规范协管队伍管理,明确协管人员的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其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建立完善执法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评议考核不合格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各县(市、区)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异地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确保基层城管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八)保障身份待遇。统筹解决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编制和待遇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针对一线城管执法人员职责多、任务重、危险系数高、加班常态化的职业特点,完善城管执法人员津补贴制度,切实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待遇,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适当提高协管人员的工资待遇,解决协管人员工作强度高、工资待遇低、缺乏吸引力、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逐步完善协管人员社会保障体制。

四、提高执法水平

(九)公布权责清单。科学界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按照新设置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职责,建立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2017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完成新的权责清单的制定公布。

(十)健全执法制度。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强化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重大执法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对涉及行政执法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执法事项和容易产生分歧的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公证服务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可追溯。

(十一)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执法行为。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在前期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接管单位参加方案评审,合理采纳接管单位建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工程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移交至接管单位进行维护、管养,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相关管养经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小街巷分级维修指导标准,加强城市各类井盖管理,建立道路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机制,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审批,防止“马路拉链”现象。加强城区排水管网建设,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全面提高城区防洪排涝能力。加强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十三)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城市家具”、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规划设置管理。建立健全城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等长效管理机制,注重源头控制。

(十四)优化城市交通。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大力实施交通畅通工程。坚持公交优先战略,倡导绿色出行。加强停车场管理,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五)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强道路绿化、生态隔离带和绿廊绿道建设。加大环卫资金投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本着“疏堵结合、见缝插针、便民利民”原则,利用旧厂房、空闲地、地下空间等建设便民市场。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十六)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城区基础设施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落实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应急响应机制,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组建应急抢险分队,开展经常性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六、创新治理方式

(十七)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强化综合执法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好工作衔接,建立综合执法与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通过保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规划和建设环节的参与权、移交使用环节的决定权、维护管理环节的处置权,变末端管理为源头治理,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科学合理,促进城市功能完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日常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界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八)完善考核体系。建立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高位考核机制,由市容管理考评办公室具体实施对各县(市、区)市容管理、设施运行、综合执法工作的考评。拓展考核内容,将与水、电、气、热、路、绿、通信、交通管理有关的市直部门和设施管护单位纳入市容管理监督考评范围,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每月通报考评排名,年度考评成绩上报市委、市政府,考评成绩与干部使用、立功受奖、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绩效奖励等挂钩。

(十九)推进智慧城管建设。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城市智慧管理。2017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区)要建成数字城管平台,理顺运营管理考评体系。整合城市管理各类热线电话,并入全国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市(县、区)长热线电话对接。

(二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进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便民服务设施等建设管理,推行由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等方面服务,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便民市场和服务网点。

(二十一)推进网格化管理。建立健石家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各层级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管理,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二)发挥社区作用。充分发挥社区的城市细胞作用,依托社区党组织、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加强城市基层治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十分钟市民生活圈。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健全城市管理执法法规体系,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法规、规章中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填补工作空白,加快《石家庄市城市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实现城市管理有法可依。

(二十四)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相适应原则,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主城区城市管理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环卫保洁、综合执法等经费,以上一年财政保障经费为基数,逐年适当增加。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不低于国家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的定额标准拨付到位。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协管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

(二十五)强化执法保障。公安部门要设立相应的专门保障队伍,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承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工作。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利用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石家庄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编委办、市城管委、市法制办、市财政局的主要领导兼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细化工作方案,分类分层推进。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监督,协力推进改革工作。

(二十七)严肃工作纪律。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等衔接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十八)做好宣传发动。各级党委和宣传部门要从有利于城管事业发展的高度,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领社会预期,凝聚改革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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