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征地新政 按“整案制”方式进行
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政策
城中村改造按照“整案制”方式
“整案制”指进行城中村改造时,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整体分类统筹处置的方式。全村统筹分期分类处置土地,以地为先,先行测算,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范围及交市政府储备或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土地范围。不实行“整案制”方式的,不予审批城中村改造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项目。
剩余土地交市政府储备或区政府(管委会)管理
按照“整案制”方式处置土地,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后,剩余土地全部交市政府储备或区政府(管委会)管理。
交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具备征收条件的,由区政府(管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具备土地征收条件的,在承包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协议后,村集体负责依法收回承包土地,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当年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办理正式土地征收手续时,区片综合地价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区片综合地价补足差额。土地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管理。待具备土地征收条件时,区政府(管委会)直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履行报批手续,不再另行与村民签订协议。
配合征地工作的,给予这些奖励
按照“整案制”方式处置土地后,交市政府储备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政策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1、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以外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实用地面积10%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市政府优先安排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土地出让净收益(指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从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45%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3、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征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公益事业、村民福利、村留地安置项目以及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等事项。具体奖励细则由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不涉及城中村改造,单独征收集体土地时,积极配合的村集体也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拓宽安置房政策
1、鼓励被拆迁居(村)民选择货币安置,减少原址回迁的压力。
2、新建安置房源可考虑区域统筹,相邻改造区域的不同项目,由规划部门配合提出集中建设安置房的规划意见。
3、做地主体出资提前建设安置房,尽量减少居(村)民过渡期。
4、做地主体以优惠价格向被拆迁居(村)民提供安置房。
政策适用于市内8区
本意见适用于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其他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自实施之日起与本意见不符的土地储备政策统一按本意见执行。已经启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按原政策执行,特殊情况由市储委会议定。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出台补充规定。(石家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