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的依法治国主体地位

19.03.2015  01:39

□周振国 褚江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明确了实现总目标的“五大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第二条原则,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人民依法治国主体地位的内涵,探讨其实践过程,揭示其内含的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本质规定性,对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主体自觉,形成主体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依法治国主体地位的生成逻辑

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主体地位的生成,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实践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必然结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地位的延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经验总结,具有理论、历史、法理和现实依据。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这种主体地位和作用,首先表现在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先进生产力代替落后生产力的决定性力量。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历史主体思想,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和雄辩的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他指出:“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依法治国是亿万人民的共同事业,理所当然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近代中国无数志士仁人为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艰苦探索、不懈奋斗,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立了新中国,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成为国家的主人。经过社会主义革命,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当家作主获得了根本的制度保证。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提供了有效保障。人民的国家权力主体地位自然地表现为依法治国的主体,这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举民主的旗帜,为争取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懈奋斗。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是人民国家权力主体地位的法理依据。从1982年“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到2004年期间的几次宪法修正,每一次修正都对公民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有新的充实,从根本法的高度突出了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同时是依法治国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高度关注保障人民权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主人翁意识,人民通过有序政治参与,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增强人民群众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因此,坚持人民的依法治国主体地位,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