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05.09.2014  10:38
  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公开、公平、公正;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办法》强调,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办法》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和报损几种处置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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