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04.06.2014  04:02

 

   

2014年第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为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登记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地税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并通过登记信息共享、比对、监控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地税机关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国地税机关办理。

四、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记载投资方投资组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或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另有规定的单独提供)等;

6.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及复印件;

5.记载合伙人投资组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合伙协议等。

(三)临时登记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已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需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承包承租经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需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到国地税受理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涉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如税务登记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发证件的,需提供正本和副本;否则,只需提供副本);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资料。

(二)不涉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如税务登记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发证件的,需提供正本和副本;否则,只需提供副本);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资料。

六、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加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加盖其他印章的证件无效。此前石家庄、保定、张家口三市作为全省试点先行开展的联合登记业务和各市自行开展办理的联合登记证件仍然有效,不再进行换证。

七、个别县区税务机关如存在国地税管辖机构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在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批准后可暂不开展联合登记,仍按各自原来的模式办理税务登记,并向纳税人进行公告。

八、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5日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税收管理各自独立开展,业务上基本无交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4年,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创造条件; 两家税务局之间应密切配合, 协商研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 稳步推进这项工作”。之后我省张家口市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积极进行探索,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但由于国地税网络无法互通,数据无法进行交换,只能依靠传统的手工交换纸质资料再录入系统,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2011年,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召开河北省国地税联合办税工作现场会,明确了国地税合作的内容,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入联合办税。之后省国、地税征管部门开始研究在全省范围如何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2012年国地税网络实现互通,为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创造了技术条件。同年省国、地税局联合编写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需求,并开始开发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平台。2013年12月,河北省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开始在6个县区单位开展试点测试;2014年4月1日起,石家庄、保定、张家口等三市试点运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随着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深入开展,我省国地税全面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时机已经成熟。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说明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地税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套证件通用,一个识别号管理,一证套印两章,纳税人在国地税的任意一家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填写一份表格,十分钟左右即可完成税务登记,减少了纳税人重复提供资料,避免了税务人员重复录入,大幅缩短证件办理时间,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

目前,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国地税双方办理。以后将根据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绝大部分都会发放联合税务登记证件,但仍有特殊情况不需颁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一是纯地税户,国税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只需办理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二是个别单位存在国地税管辖机构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在分别报省局批准后可暂不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仍按各自原来的模式开展税务登记,不发放联合登记证;三是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仍需按原来的程序分别到国地税机关分别办理,涉及到需重新发放税务登记的,发放单独的税务登记证。

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在国地税一方税务机关办理后,不需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减少了纳税人重复办证的等待时间,一个证件在两个税务机关使用也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但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成后,纳税人仍需及时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种核定、发票核定和进行纳税辅导等业务。纳税人如不及时办理其他相关涉税事项或逃避另一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可能会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