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地方债置换出新规 控制发行节奏避免资金“沉睡”

01.02.2016  11:41
  财政部28日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工作。通知明确,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财政部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地方债发行规模。地方政府发行新增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发行置换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按照各季度债券发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则,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对于新增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应项目资金需求、库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发行进度安排。

  

  针对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这一发行节奏,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表示,置换债券本身的目的是借新债还旧债,旧的债务种类、性质、规模五花八门,而且到期期限也不同,所以要对发行节奏进行控制。“如果不加以控制,地方政府一股脑发行诸多地方置换债,但又没有到旧债的还债期限,就会造成资金的闲置。

  

  财政部表示,改善地方债流动性,推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本地区承销团成员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鼓励承销团成员之间在回购等业务中接受地方债作为抵(质)押品。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承销团组建和管理相关工作时,应当将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地方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试点工作,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债发行,积极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面向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地方债。

  

  财政部要求,2016年地方债通过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地方债发行中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扩大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范围。一是披露本地区财政收支状况时,地方政府应按照地方政府本级、全辖(不含省级政府辖区内单独发行地方债的计划单列市)口径同时公布近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二是披露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状况时,公布经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此外,财政部指出,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应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柴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