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 创建无烟党政机关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中共 河北 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创建无烟党政机关的通知》(冀办传〔2015〕31号)、《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创建无烟党政机关的通知》(邯市传〔2015〕28号)精神,推动我县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创建无烟党政机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禁烟的各项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禁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二、公务活动要严格进行控烟管理。各级党政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对公务活动参加人员吸烟的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公务活动参加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支出。 三、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无烟党政机关创建活动。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开展无烟党政机关创建活动,按照《河北省无烟党政机关标准(试行)》(见附件),健全制度,细化措施,抓好落实。要在办公楼会议室、楼道、门厅、食堂、洗手间、电梯、楼梯等公共场所划定禁烟区,张贴醒目禁烟标识。指定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定期监督、巡查办公场所内禁烟情况。积极动员单位职工参与控烟工作,鼓励吸烟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戒烟,实现无烟党政机关目标。 四、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禁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带头执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在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领导干部或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支出的行为,要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文明办要把禁烟控烟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卫计局、爱卫办、城管局、住建局、园林局等部门要大力推进无烟公共场所创建,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语和标志。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卫计局、爱卫办、教育局、团县委等部门要联合县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全县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馆陶县委办公室 馆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