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仅供参考”是否涉嫌虚假表示

20.10.2015  10:59
  案情:
         
      近日,平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平泉县XX超市销售的某品牌方便面外包装涉嫌虚假表示。该品牌方便面外包装正面印有XX牌红烧牛肉面及样品图案,图案中所示样品包含的牛肉数量有十余块,图案下标有“图片仅供参考”字样;背面印有配料、贮存方法、保质期、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厂名厂址等信息。其中,调料包分为酱包、粉包和蔬菜包三种,酱包成分为:精炼棕榈油、牛肉(只有酱包中含牛肉)、辣椒、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等。包装上注有净含量:总110克、面饼90克。
  
  争议:
       
  在认定该品牌方便面的外包装是否构成虚假表示时,执法人员之间出现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产品外包装不涉嫌虚假表示。理由是虽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样品图案对于产品自身的真实情况而言有适当的夸大成分,但是作为企业的一种营销手段,企业在准许范围内通过包装、广告宣传等形式对自己的产品进行适当程度的“美化”是可以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的。另外,就本案而言,虽然包装上的样品图案与产品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但是厂家在图案下标注了“图片仅供参考”字样,对消费者起到了提醒和告知的作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厂家就图案问题已经尽到了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因此,不能认定该品牌方便面的外包装构成虚假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产品外包装涉嫌虚假表示。理由如下:
  
  一是该产品外包装中标注“净含量110克 面饼90克”字样,也就是说调味包中酱包的质量一定小于20克,因此该“红烧牛肉面”中牛肉的含量一定小于20克。而从包装图案中可以明显看出,牛肉含量要远远多于20克。因此,该包装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二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样品图案与产品本身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产品本身不符合图案表明的质量状况,违反了上述法条的规定。
  
  三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及国家工商总局文件(工商公字〔2007〕220号)“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的相关内容,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与产品本身质量状况不符的样品图案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构成了“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
  
  四是查阅相关资料,所谓“参考”是指查阅、利用有关资料帮助学习、研究或了解情况。而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用明显优于产品本身真实状况的样品图案作参考,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作用,但由于样品图案与产品本身差异较大,因此,更多的还是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除方便面外,罐头、调料甚至是饭店使用的菜单等许多物品上都标有“图片仅供参考”字样。笔者认为,虽然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但我们也要区别对待。例如方便面、罐头、调料等产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厂家的工艺、设备及原材料等因素已经确定,因此,生产的产品本身型号、规格、配料等真实情况也已经定型,如果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明显优于产品本身真实状况的样品图案作参考,就涉嫌虚假表示;而饭店使用的菜单则情况不同。由于不同的厨师存在手艺的高低、不同的季节食材有一定差异等原因,饭店不能保证每道菜做出来都一模一样,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饭店在菜单上标注“图片仅供参考”不构成虚假表示。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产品外包装上样品图案能“美化”到什么程度做进一步的限定,倘若只要样品图案上注明“图片仅供参考”就可逃避法律追究,那么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生产厂家采用这种方式对所生产产品进行宣传,对自己产品的“美化”程度也会越来越高,这样不仅不利于有关部门对这些生产厂家的规范和管理,还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更大的侵害。□河北省平泉县工商局 耿 磊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