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税局出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

09.02.2015  13:02

  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同日,河北省国税局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也正式实施。

  据河北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杰明介绍,依据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河北省国税局经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研究、请示总局等环节,制定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内容,使之更贴近本省实际。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明确和扩大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拟罚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处罚数额在1倍以上的案件。在总局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基础上,增加三类案件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是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委、省政府等上级交办的由省局稽查局查办的案件以及需要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审理的案件;二是省局直接查办的涉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三是下级国税机关请示省局明确提出处理意见的重大税务案件。

  除总局规定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将监察室保留继续作为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加强内部监督。同时,对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审理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委托其他人员参加。参加人员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为成员单位的审理意见。

  李杰明表示,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影响。健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推动依法治税、完善内控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河北省国税局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国税局根据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参照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审理规定并报省局备案,以此在全省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