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20.06.2016  16:57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方面存有下列弊端:一是部分单位资产出租未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资产的租赁 方式、租金数额、双方权利与义务缺乏必要的公开透明;二是租金收入未做纳税申报,特别是房屋出租收入,普遍存在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三是合同存在租赁期限过长,有的甚至长达五十年之久,严重超出合同法要求,存有潜在经济纠纷。上述问题存在,一方面容易造成资产缺损或流失,资产无人监 管。另方面长时间租赁国有资产,如遇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地方政府规划,将会给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带来许多麻烦。
  为此审计建议:一、对闲置资产出租应采取公 开招标或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规定合理的资产出租期限,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国有资产“暗流失”。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对国有资产出让、出租担负起审批、备案职责,从源头上构筑起第一道防线。三、对目前尚在履行 的合同进行清理,规范不合规条款,防止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