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应当公开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

29.07.2014  12:07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 通讯员 张楠)日前,《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开始执行。

暂行办法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所称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以下称企业重大信息),是指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年度、中期财务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对企业和股东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应当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重大信息:其中,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包括: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应交税费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管理和发展指标,职工薪酬及增长计划、职务消费预算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计划、重大投资计划、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投资计划。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