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同名同付”

18.01.2019  15:31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指出,国家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于2019年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周期为1年。将在试点城市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同一通用名下相关药品,医保基金按相同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方案》提出,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国家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方案》明确,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年~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方案》提出,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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