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07.06.2014  03:49
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办理依据   《计量法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1份;
  3、机构法人代表人任命文件1份;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1份;
  5、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1份;
  6、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
  7、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检测项目1份;
  8、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
  9、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10、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1份;
  1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一份(D1表);
  1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一份(D2表);
  13、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根据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范围,向相应的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计量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4、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1、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5天;
  3、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
联 系 人   米淑静
联系地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电话   0311—67568082
监督电话   0311—67568086
邮  编   050091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根据冀价行费字(1008)第62号文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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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