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第21号)
20.01.2016 12:09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推广随机抽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林业局推广随机抽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2月22日
国家林业局推广随机抽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牵头单位 | 项目名称 | 职权事项 | 依据类型 | 名称 | 具体内容 | 检查名称 | 检查属性 | 检查对象 |
1 | 国家林业局 | 资源司 | 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全国森林采伐、林地管理情况检查 | 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的督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全国林地和林木采伐状况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全国营造林实绩和成效进行综合核查等) | 法律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 督促检查 | 随机检查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2 | 国家林业局 | 资源司(监督办) |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情况检查 | 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 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随机检查 | 重点林区 |
3 | 国家林业局 | 监督办 |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 | 部门规章 |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款 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 监督检查 | 随机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4 | 国家林业局 | 保护司 |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 | 随机检查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5 | 国家林业局 | 退耕办 | 退耕还林工程实绩核查 | 对省级复查结果的核查 | 行政法规 | 退耕还林条例 |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 核查 | 随机检查 | 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的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6 | 国家林业局 | 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 |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 法律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监督检查 | 随机检查 |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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