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16.01.2015  12:20

  1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类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条例有利于解决我省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约束不断加剧、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问题,从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绿色崛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条例对国土保护和治理作出全面制度性规定,涵盖了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主要方面。同时,设置专项规定一章,对山水林田湖草海等各个要素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主要矛盾作出规范。

  多年来,由于缺乏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一些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规划与布局,导致国土保护和治理“治而不愈”。为打破这一“九龙治水”的困局,条例强化了政府的主导作用,规定,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负责,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避免重蹈“一边投巨资、下大力搞治理,一边无序开发、搞破坏”的老路,条例特别强调源头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重大项目建设、园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