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告

02.06.2016  15:42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根据事权范围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部门共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4项,对应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30项,其中,取消7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13项,保留实施10项。另有168项因事权在国家部委或中央直属机构,我省无需衔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希望社会各界对各级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进行监督,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和信函等方式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311-12310 87802792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邮编:05000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8日

(详见河北日报第11版。http://hbrb.hebnews.cn/html/2016-06/02/content_1042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