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修宪记录改革开放主要历程描绘国家社会发展轨迹

04.12.2014  13:27

四次修宪记录改革开放主要历程描绘国家社会发展轨迹

宪法在社会变革中逐渐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部宪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进行了四次重大修改。从时间上来看,基本囊括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最主要历程。从内容上来看,基本描绘出了中国国家、社会三十多年的发展轨迹。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其中对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有5条,对宪法条文部分的修改有26条。总的来看,四次修改宪法部分内容,除对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总目标等作补充性修正外,大多集中在对现阶段经济制度的修正上,其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条文不止一次地进行修正,呈现出修正的渐进性。

    “我国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就其实质来说,是同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回顾这四次修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概括指出,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制度、基本治国方略等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法律首次确认土地使用权商品化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入,逐渐形成新的认识,对改革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现行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3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计划经济模式作了基本肯定,但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行宪法也突出了市场手段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需要及时总结宪法实施中的经验,对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私营经济的补充作用予以充分肯定。

    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至1989年出现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为了使土地买卖合法,1988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因为1982年宪法在规定经济制度时有一个严重缺陷,那就是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只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才是合法的。

    在此背景下,1988年3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土地使用权商品化首次获得法律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