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规范商品房市场11项内容必须现场公示

03.08.201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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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建局获悉,我市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人员信息等11项内容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

8月2日,在恒大御景半岛售楼处,记者看到了该项目的公示信息。“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全面、真实、有效、及时和便于群众知情的原则。”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我市进一步规范了商品房销售现场,明确了购房提示、信息公示栏、文书展阅台、商品房销售价目及进度表、车库(位)销售价目及进度表等公示内容。

通知》要求,销售现场必须公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河北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表、销售人员信息,以及委托销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现房销售的,应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整幢楼的《不动产权证书》等11项内容。

通知》明确,商品房销售价目及进度表,必须包含商品房楼栋号、单元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销售单价、房屋总价、销售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车库(位)销售价目及进度表,包含编号、面积、价格、销售状态、权利限制状态等。

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期,应自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证件、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公示信息的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市住建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要求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暂停网签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记者 宋 钧)

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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