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单件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全套商品是否应予支持的法律探讨

28.07.2015  19:07
  工商机关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部门之一,在处理各种消费纠纷时,常遇到这样的投诉情况:消费者购买包含两种单件商品以上的全套组合商品,比如多件组合家具商品、套装服装等,在收货后或使用中发现其中一件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遂要求商家退掉全部商品。但商家却以其他商品无质量问题为由,只退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件商品,拒绝消费者的全部退货要求。
  
  对于此类问题,商家是否应当予以全部退货?消费者的诉求是否能够依法获得支持?笔者就此查阅了《合同法》与《消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这两部法律的条款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简单的法律探讨。
  
  一、《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这种买卖关系,是众多买卖合同中最简单的表现形式之一,而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就是《合同法》所称的标的物。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为数物,其中一物有质量问题的,原则上是只就该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商家对问题商品应当积极履行退货义务,而对无质量问题商品则可以不予退货。但同时,该条款内容并没有对全部退货要求设立禁止性规定,反而是对全部商品退货的适用条件做了明确。简单说就是,如果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退货后,使全部商品的使用价值明显受损,不再具备全套商品所具备的使用效能,消费者可以要求全部退货。比如一消费者购买了书柜、书桌、木椅等全套书房家具,后因书桌表面出现裂痕要求商家退掉全部商品。如果商家只退书桌,不退其他商品,很明显就影响了消费者对全套家具商品的整体使用价值。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商家应该予以全部退货,消费者的诉求应当获得支持。
  
  二、《消法》的相关规定
  
  《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从这项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消法》是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整体权益的保护做了原则上的硬性规定。虽然《消法》没有像《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一样就购买商品的一物与数物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细化,但是《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购买全套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因此而缩水。笔者认为,消费者之所以选择购买全套多件商品,是为了全套商品本身所具有的整体实用性(包括其美观性),如果这套商品因为缺失一件而丧失了由全套商品带来的使用和实用效能,那么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最终目标就不能实现。如某消费者购买西服套装后,因发现上衣有开线瑕疵,要求商家退掉整套西服。商家却以上衣和裤装是分别销售为由,只同意退掉上衣,拒退裤装。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消费者退掉上衣,只保留裤装,就失去了西服套装的整体穿着效用,也对全套商品有明显的价值损害。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商家全部退货的,商家也应当无条件办理退货手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从《合同法》和《消法》的法律条款就可以明晰,对消费者因一件商品出现瑕疵而要求全部退货的诉求,法律制度给予了充分支持。因此,消费者购买的全套商品,无论是其中一件单品还是多件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如果确实损害了全套商品的使用价值,那么商家就负有不可推卸的退货责任和义务,有关消费维权行政部门应当据此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石家庄市工商局 迟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