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责任清单

02.07.2015  18:57

商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相关的发展规划及规定、办法和措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负责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商务工作安排建议

综合处

 



承担对外开放、现代市场体系、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商务课题调研的协调工作

综合处

 

2

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拟订促进全市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政策   

市场体系建设处

 



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市场体系建设处

 



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

市场体系建设处

 



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市场体系建设处

 



指导社区商业发展

市场体系建设处

 



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工作

市场体系建设处

 



组织实施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市场体系建设处

 

3

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推进流通体制改革,组织实施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

流通业发展处

 



推进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扶持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

流通业发展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我市的有关流通领域重点投资项目

流通业发展处

参照省厅职责  增加

4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落实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国内贸易领域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管理12312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实施商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按有关规定对直销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药品流通行业相关管理工作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及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并开展执法检查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增加。商务部(2012)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按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体系建设处

 

5

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酒类流通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拍卖、典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负责商务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商务系统应急管理工作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负责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负责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处

 



对酒类流通相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标识的管理工作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和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流通业发展处

 



负责管理、规范和指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流通业发展处

 

6

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指导、协调全市货物进出口工作;参与拟订全市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参与拟订全市对外贸易中长期规划、年度进出口目标;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一般货物进出口年度任务目标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组织和指导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承担对外加工贸易管理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监测分析全市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7

拟订和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和措施,拟订并执行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保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市内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保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优化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政策措施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保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市内重点机电产业出口基地建设工作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保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协调市内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管理工作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保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组织实施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保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兴贸战略,拟订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保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管理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保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人才培训、开拓市场等工作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保定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8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服务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承担全市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9

拟订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审核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综合协调和指导我市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市吸引外商投资工作 

外国投资管理处

 



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

外国投资管理处

 



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

外国投资管理处

 



指导并管理全市外资企业进出口有关工作

外国投资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外国投资管理处

 



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外国投资管理处

 



指导和协调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推进投资促进体系建设 

投资促进处

 



规范全市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投资促进处

 



组织和推动企业境外招商工作 

投资促进处

 



负责境外重要客商、投资促进机构的开拓和联络,协调和安排对我市的实地考察和项目洽谈活动

投资促进处

 



对有关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台港澳处、保定市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办公室)

 



协调解决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台港澳处、保定市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办公室)

 



负责新设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申报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区申报工作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台港澳处、保定市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办公室)

 

10

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订我市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中涉及我市的相关工作,并实施管理和监督;协调全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依法管理、监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承担全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负责全市对外劳务合作的统计工作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11

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配合省商务厅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配合商务部、省商务厅调查对我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做好应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我市的出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协助商务部、省商务厅对我市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我市产业的救济效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指导和协调涉案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我市企业的进口申诉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维护产业安全和贸易救济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12

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省商务厅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全市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

 

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承办河北省商务厅和市政府交办的世贸组织相关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贸易争端的相关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承担世贸组织贸易政策涉及我市部分的审议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指导和协调涉案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我市企业的进口申诉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推进我市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工作

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13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组织实施我市对台直接通商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组织实施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活动;组织协调境外重要经贸团组和活动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台港澳处、保定市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办公室)

 



根据省商务厅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处的沟通和信息联系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台港澳处、保定市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办公室)

 



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归口管理落实在我市的全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台港澳处、保定市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办公室)

 



负责商务外事活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台港澳处、保定市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办公室)

 



组织、指导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台港澳处、保定市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办公室)

 



管理和指导我市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台港澳处、保定市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办公室)

 

14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诉处理工作

法规处

 



受理、处理、转交、督办外商投诉案件 

法规处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

法规处

 



指导市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法规处

 

15

指导监督以保定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16

负责全市商务工作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及规则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则、措施并组织实施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信息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17

指导全市商务领域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负责商务领域行业协会的年审备案工作

人事教育处

 



组织协调对商务领域行业协会的相关业务指导

人事教育处

 

18

负责国有流通企业的管理工作

 

 

原商务局所属国有流通企业已全部交国资委管理,行业管理工作均已在各业务工作中体现。建议删除该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市商务局

依法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境外企业A决定在保定市设立独资企业进行某需要核准的项目建设。A向工商部门申请外商独资企业名称预核准,在商务部门完成企业设立审批后,由工商部门对该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投产营业。



市工商局

承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并对其注册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进行监管



2

洗染业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洗染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企业A决定在保定市设立洗染项目,A应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市环保局对其进行环评,A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向市商务局办理备案。



市工商局

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

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3

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管理

市商务局

对有关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新设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申报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区的申报工作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市政办【2010】16号

某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省级开发区申请,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市商务、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规划局

负责开发区与城乡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





市国土局

负责开发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



4

制定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加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

市商务局

负责拟定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指导高新区加强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管理和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0号

在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工作中,市商务局负责:指导高新区拟定全市科技兴贸发展规划,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基地和企业的管理和指导、服务。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市科技局负责:拟订我市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承办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工信局负责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等。



市发展和改革委

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宏观指导、管理





市工信局

负责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等。





市科技局

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创新管理服务



5

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深圳高交会

市商务局

组织全市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参加高新技术成果展览活动,推介我市企业和品牌,促进成果转化和贸易成交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

市商务局负责:按照展会要求起草并下发参加会议通知,负责参会组织,总结,安排我市主办的各项经贸活动等。市科技局负责:按照组委会要求,组织和邀请市内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参加会议,主办科技创新型国际合作活动。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我市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企业参加会议。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按照大会组委会的要求,组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参加会议,帮助企业寻找合作机会,用高新技术改造我市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市科技局

组织全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充分利用高交会平台为科技型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商机,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





市工信局

组织全市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充分利用高交会平台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商机,为我市转变贸易方式和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市发展和改革委

组织全市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展览,利用展会发展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驱动,科技先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6

药品流通行业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

商务部关于商请明确地方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函(商秩函[2010]739号)

王某要准备开药店,药店开办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药品质量管理也是由食药监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药品流通准入和质量管理



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22号)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



市财政局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市工商局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市地税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8

直销行业管理

市商务局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做好直销企业和申请直销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的报送以及直销服务网点核查确认工作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

如某直销企业设立的服务网点是否符合规定,由商务部门进行核查确认,但其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情节严重的可以直至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市工商局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9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0号)

某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由商务部门进行审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由商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对外劳务合作违法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市工商局

负责无证无照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查处





市物价局

负责对外劳务合作违法收费的查处



10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

市商务局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商务厅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第307号令(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企业A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市工商局进行相应处罚,市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市公安局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管,赌塞销赃渠道;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工商局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封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

典当业管理

市商务局

组织实施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推荐,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商务部、公安部《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市商务局负责对典当业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监管。



市公安局

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12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市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1〕第16号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市发改委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市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商贸流通业行业统计

牵头负责对全市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情况的统计数据报送

流通业发展处

3312898

2

利用外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

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级商务促进政策,对全市外资工作人员及企业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培训,让全市相关人员能够尽快掌握各政策的申报要点以及年度政策的新变化、新要求

外国投资管理处

3312308

3

接受关于外商投资的业务咨询

为我市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事务咨询服务                 

外国投资管理处

3312908

4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监测

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系统和联合年报系统,掌握外商投资企业运行状况并展开分析

外国投资管理处

3312908

5

建设维护外商投资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维护保定外资网,实现阳光政务,方便企业办事

外国投资管理处

3312908

6

组织开发区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

组织开发区参加境内外经贸洽谈和招商等活动

投资促进处、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

3312870
    3310802

7

组织开发区业务培训活动

开展开发区业务培训

国际经贸关系处(开发区管理处)

3310802

8

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培训、开拓市场等工作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商务促进政策,培训全市基层人员和相关企业人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国家和省制定的鼓励政策的申报要点,掌握政策新变化、新要求,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对企业参展进行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参展,提高企业参展效果,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深化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出口,帮助企业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出口规模,提高国际知名度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3310815

9

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交会

组织全市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参加高新技术成果展览活动,推介我市企业和品牌,促进成果转化和贸易成交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

3310815

10

受理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

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举报、投诉、申诉、咨询,按法律规定对申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3310820
    3310833

11

酒类流通企业监测

开展数据催报,定期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样本企业运行数据并开展分析

保定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3310833

12

市级商品市场运行监测

市商品市场运行监测网、市商务预报网建设、运维;承担样本企业数据催报、日常分析及预警等工作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3310803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级商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在省商务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商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商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商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商务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擅自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一)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八)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九)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内贸特种行业监管

内贸特种行业审批主要包括对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初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的推荐。为加强对该二类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三)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或《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行业协会协管;

  (三)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四)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二)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三)对年检工作不合格的企业监督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三)再生资源行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或《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法律规定及时备案,查验备案手续。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未按期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四)商业特许经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信息系统监管;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未备案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

(二)要求已备案企业按时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日常监管:对未备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信息系统对已备案企业进行监管,未按时上报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未备案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对未按时上报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五)酒类流通监管

  市商务局酒类流通监管主要包括市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全市酒类流通监管。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市工商局注册酒类经营者;

  (二)全市酒类经营者;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酒类经营者是否备案;

  (二)酒类经营者经营是否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商务局对酒类经营者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监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酒类经营者进行直接监管,每年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市级注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市工商局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  市商务局对企业提供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上所列复印件法人代表或业主均应签字、盖章)进行核对。

  2.  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

  3.  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登记证;

  4.  对备案登记相关咨询一次性给予回复。

  5.  企业应当自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30日内,向市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商务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6.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市商务局应定期与市工商局核实在市级注册企业的注销或吊销情况;

  (二)全市酒类流通监管措施和程序

  1.  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  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内酒类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抽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级注册酒类经营者监管的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市商务局根据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二)全市酒类流通监管的监督检查处理

  1.  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经营者,责成经营者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酒类流通行业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规模企业,要求对其进行备案并进行监管。为了规范企业的发卡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规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规模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企业是否遵守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企业是否遵守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二)市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情况,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已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因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二)市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情况,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八)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主要涉及加工贸易合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监管。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列入省级审批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业务的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二)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

(三)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清关数据;

(二)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或有关材料进行检查、审核;

(二)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通过对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三)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九)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二)各县(市、区)商务局、徐水县发改局、白沟新城经发局、省级以上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等县级外资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二)对县级外资主管部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  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  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  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  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  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  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  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  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二)对各县级外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  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  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外资主管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联合年报有关精神,市商务局下发关于开展联合年报通知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我局和市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联合核对。

  (二)对县级外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

  对县级外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县级外资主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二)对县级外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商务局应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  县级外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十)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园区)年度建设发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济发展:检查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环境优化、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划;

(二)科技创新: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开发区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生态环境:配合有关部门督查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城乡建设、防控环境风险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

        (四)社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督查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政策落实情况,是否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事故隐患,侵犯被拆迁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象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五)体制机制创新: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落实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督查、调研督查、专项督查、考核督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日常督查:日常巡查、明查暗访、抽查、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等;

  (二)调研督查:开展调查研究,同时检查开发区完成任务情况、遵守法规情况;

  (三)专项督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河北省开发区发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门检查;

  (四)考核督查:按照《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年度综合评价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一)对外劳务合作监管

        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它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监督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3、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5、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6、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8、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9、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10、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11、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12、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13、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4、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5、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7、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要求,给各外派劳务企业下发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年检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通知要求进行网上填报同时把所需纸质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市商务局进行网上审查和纸质材料审查,进行年检,在资格证书上盖章确认。

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对其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十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  不对回收车辆进行逐车登记;

        3.  改装、拼装、倒卖车辆

        4.  未按规定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5.  不在公安机关监督之下拆解应监拆车辆;

        6.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  日常监督、检查;

  2.  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商务厅撤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

 

(十三)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场经营者是否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市场经营者是否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三)  市场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四)市场经营者是否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市场经营者是否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五)市场经营者是否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

(六)市场经营者是否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是否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七)市场经营者是否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八)市场经营者是否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九)市场经营者是否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的措施和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市场经营者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市场经营者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必要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每年12月30日前,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下发的《通知》精神,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保定市商务主管部门。

  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年检通知》的时间和具体要求,将材料组织完整,配合市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各县(市区)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后上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十五)餐饮业经营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餐饮经营者是否建立消费提醒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二)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是否建立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三)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是否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四)餐饮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五)餐饮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经营者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处罚。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必要时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美容美发业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美容美发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是否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

(三)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执行本行业的专业技术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四)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是否做到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开展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十七)洗染业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洗染业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洗染业经营者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十八)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家庭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三)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四)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是否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五)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2、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3、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4、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5、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6、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7、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家庭服务合同内容是否齐全:
    1、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3、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4、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七)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是否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家电服务维修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二)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是否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三)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2、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3、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4、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四)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 产品质量 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二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和《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3〕1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的精神,我局严格执行《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全市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公开公布网址 www.hecom.gov.cn/ (河北省商务厅官网)和 www.bd.gov.cn /(保定市人民政府官网),接受监督。

        三、有关措施

  (一)按照省商务厅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积极参与全省商务系统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修订、调整和完善工作。

(二)县商务主管部门在省商务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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