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盲人两年打赢公交“4元钱官司”

02.09.2014  10:33

曾为盲人坐公交成功维权,因该权益屡遭侵犯再上法庭

■手拿判决书的贾秀海。

乘公交被索票引争执

事情发生在2012年12月6日中午,贾秀海乘坐唐山丰润区8路公交车时被要求购买2元车票,他向司机出示了自己的《残疾证》,并说明依据唐山市政府相关规定,盲人乘坐本市境内长途公共汽车应享受半价。但司机以“此车系私人承包”为由,执意要求他买票。同样的情形在他当天再次乘坐8路和3路公交车时再度发生。

事后,贾秀海找到这两路公交车所属的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和其下属的丰润客运分公司,要求退还自己两次乘坐8路车的半价车费,以及应享有免费乘车权益的3路公交车费,共计4元。但得到的答复均是“丰润公交3路和8路车为个体车,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执行政府规定”。

同年12月25日,贾秀海将唐山交运集团和丰润公交公司起诉至丰润区法院,经法院诉前调解无效。2013年7月24日,此案在丰润区法院正式立案。今年8月25日,贾秀海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书。

艰难诉讼历时两年多

这次胜诉其实是一波三折,缘于在此之前的两次乘车经历。”贾秀海说,在此次诉讼之前的2012年5月4日,他在乘坐丰润区1路公交车的往返途中被要求投币,在他出示了《残疾证》并说明相关规定后仍遭拒绝。与1路车所属的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和丰润公交公司交涉无果,他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唐山市路南法院。然而,唐山路南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没过多久,我在丰润区乘车途中再次遭遇同样情形,便下定决心再次起诉,才有了此次丰润区法院的判决。

被告方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和其下属的丰润客运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唐山市专门经营公共汽车的单位是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而自己是专门从事公路长、短途客运业务的客运企业,不在市政府相关规定的范围之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唐山市扶助照顾残疾人若干规定》,盲人应该享有其中“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项权益。而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和其下属的丰润客运分公司系经营公共交通运输职能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政府补贴,均应承担对残疾人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支持被告方退还贾秀海4元车费,对贾秀海要求给付误工费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了驳回。

盼望此项权益有保障

其实唐山市就残疾人乘车的规定早就有,只是在执行中不到位。为此,我与几位盲人代表在2006年将唐山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最终为唐山市盲人群体赢得了免费乘坐市内所有线路公交车的合法权益。2009年,我又针对长途公共汽车为盲人群体进行维权,使得唐山盲人从此享受到乘坐市郊长途车的半价优惠。”贾秀海说,现在这两项盲人乘车的优惠政策在唐山市内执行得非常好,但是在一些区县却经常发生司机向他们强行索票的事件,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我们就盼望着这项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规定能够真正被各方落到实处。”贾秀海说。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盲人持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唐山市扶助照顾残疾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辅助性服务,优先购票优先搭乘。盲人和无行走能力的肢体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实行免费,搭乘本市境内的长途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并允许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工具。

日前,唐山盲人市民贾秀海在经历了两年多的艰苦诉讼后,终于等到了法院下达的胜诉判决。法院支持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半价乘坐本市境内长途公共汽车的合法权益,以及被告方退还其4元车费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红珊

 

编辑: 双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