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颁布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9.01.2017  03:38

近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唐山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更加科学规范的问责制度,倒逼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落地生根,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该《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的“两个维度”。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承担食品安全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二是列明了不同主体的“职责清单”。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以“清单”形式,逐条列明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农业、食药监、卫计委、质监、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城管、发改委、工信等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追责内容。

三是区分了责任划分的“八种情形”。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承办人员滥用职权,经主管人员批准,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导致工作失误,上级主管人员强行作出决定,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经集体研究、讨论做出决定,承办人员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两人以上共同发生行为等“八种情形”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划分。

四是规范了启动追责的“具体程序”。明确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线索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根据责任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明确了诫免谈话、停职检查、免职、降级、开除等追究责任的方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党员,应建议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