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11.09.2014  09:25

中共 唐山 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4年9月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长效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安排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等渠道筹集。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等。

  2014年,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调剂1亿元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创业扶持资金。从2015年起,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根据需要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每年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充实市、县(市)区两级创业扶持资金,原则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调剂资金的比例按不低于1:5的标准掌握,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分配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和扶持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时,可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补充。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县(市),省级创业扶持资金将给予适当奖补。

  将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和网络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