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2·2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1.07.2014  11:53
  2014年2月26日4时左右,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矿山车间2号破碎机岗位工在清理原料皮带下的积料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2月27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2·2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焦家村村西,企业类型为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号:130200300015226。公司由一厂和二厂组成,主要从事硅酸盐水泥、石灰石销售和熟料制造等,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质量管理部、保卫部、生产运行部和发电车间、矿山车间。公司现有员工1600余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0名。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矿山车间主要负责开采、运输石灰石,供一厂、二厂生产使用,矿山车间管理工作由二厂负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2月25日16时左右,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矿山车间2号破碎机岗位班长张洪春和岗位工曹树民上四点班(当日16时至次日零时)。接班后,张洪春在控制室向曹树民明确了当班的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张洪春和曹树民离开控制室(控制室距离2号破碎机厂房18米左右,此时2号破碎机处于停机状态)到2号破碎机厂房打扫卫生。卫生打扫完毕后,张洪春和曹树民回到控制室。21时左右,矿山车间值班调度电话通知张洪春开始生产。接到通知后,张洪春启动2号破碎机开始生产。23时50时左右,因无石料,张洪春操作将2号破碎机裙板机停机。2月26日零时,张洪春和曹树民继续上零点班(零点班为零时至8时,因张洪春家里有事,其事先进行了倒班调整)。零时45分左右,张洪春启动裙板机继续生产。1时左右,张洪春安排曹树民察看电脑,自己离开控制室对2号破碎机进行巡检,并到原料皮带机尾提升斗(由矿山车间自行安装的用于清理皮带下积料的简易提升设备)处清理皮带机下的积料。1时45分左右,张洪春回到控制室,安排曹树民去原料皮带机尾处清理积料。2时左右,曹树民到达原料皮带机尾。当时原料皮带机尾处地面有积水(由于2号破碎机除尘水罐管道冻裂,罐内水渗漏,造成原料皮带机尾处地面积水),曹树民观察发现,在提升斗外侧被水浸泡的积料上垫有一木板(长70cm、宽15cm、厚6cm),于是曹树民脚踩木板手拿铁锹开始清理皮带下的积料。在清理积料过程中,因脚下不稳再加上皮带下的积料经水浸泡产生粘性,曹树民感觉身体时而会向前倾。3时10分左右,在清理了5斗积料后,曹树民意识到清理皮带下的积料有危险,有可能会被皮带卷入,于是停止清理返回控制室。曹树民回到控制室后,将清理积料时的危险状况向张洪春进行了汇报,并建议不要再到提升斗处清理积料了。随后,曹树民坐到椅子上合眼休息,张洪春坐在电脑前负责察看电脑。3时20分左右,张洪春离开控制室到原料皮带机尾继续清理积料。4时左右,张洪春在清理皮带下的积料时,不慎被皮带卷入。
  (二)事故救援过程。
  2月26日4时5分左右,曹树民发现张洪春未在控制室,于是其到2号破碎机厂房寻找张洪春。当曹树民到达原料皮带机尾时发现张洪春被卷在原料皮带与滚筒立柱之间。曹树民发现情况后,立即跑回控制室将原料皮带机停机,并电话将事故情况向矿山车间调度甄志刚进行了报告。甄志刚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相关人员进行了报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4时30分左右,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相关人员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展开事故救援。5时30分左右,张洪春被救出并送至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张洪春于当日6时25分死亡。
  三、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直接原因。
  张洪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原料皮带机运转情况下清理皮带下的积料时,不慎被皮带卷入,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不力,对已发现的2号破碎机原料皮带机尾地面积水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班组擅自调班、超强度连续上班的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破碎机岗位仅安排两人当班,造成设备运转期间单人巡检、清理积料,无监护。
  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张洪春,男,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矿山车间破碎机岗位班长,负责2号破碎机操作及设备巡检。违章作业,在原料皮带机运转情况下清理皮带下的积料,造成本人死亡,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员。
  2.王亚强,男,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矿山车间破碎主管,负责矿山车间1、2、3号破碎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3.邢景海,男,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矿山车间安全室安全员,负责矿山车间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2号破碎机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跟踪整改,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郑毅,男,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矿山车间安全室安全主办,负责矿山车间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2号破碎机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跟踪整改,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李晓强,男,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矿山车间副矿长,负责矿山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任宝荣,男,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兼矿山车间矿长,负责矿山车间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王振祥,男,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王俊星,男,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二厂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王向东,男,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对企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1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不允许施工和生产。
  (二)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尤其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为职工提供有安全保障的作业环境。同时要合理组织劳动分工,完善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互保制度。
  (三)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三级教育”,特别要强化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四)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规范设置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与主管负责人不能由一人兼任。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2·26”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