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院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首次亮相

19.05.2015  18:33

   日前,唐山中院民三庭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五名证人在开庭前郑重签署了“证人保证书”。“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这是“证人保证书”的部分内容。

   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唐山中院迅速适用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证人保证书,责令证人在开庭前签署。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因一些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不愿作证,或者作虚证,甚至作伪证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公正司法。证人保证书的签署,既增强了证人的责任感,同时树立了法庭的威严,有利于实现公正高效司法,促进诚信诉讼建设。

   证人保证书的签署,既增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又树立了司法程序中的法庭威严,有利于证人如实作证、法官查明事实、案件公正审理。

责任编辑:马红娟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