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16.04.2015  11:45

本报讯 (记者 王 静)记者从4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是对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曾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一些主要内容,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及新的工作需要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创新和规范。修改后的《意见》将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办法、规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备案审查机构及职责分工、审查方式及处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的法定化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正确、有效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修改后的《意见》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包括:市人民政府规章;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办法、规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部门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决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备案是备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规范性文件应备必备是备审工作的基本保证。修改后的《意见》规定,规范性文件须从通过或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办法、规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备案。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修改后的《意见》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采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主动审查就是接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备案审查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根据需要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建议,要按被动审查的程序要求,认真开展研究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修改后的《意见》提出,在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的同时,积极主动与制定机关沟通交流,确保审查监督效果,在制定机关拒不纠正或者逾期不纠正的情况下,可依法启动撤销程序。同时,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