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评价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邯郸市发展改革委,宁晋县发展改革局:
为推进省级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建设,根据《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9〕1017号)和《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发改高技〔2010〕245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评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名单
2017年度参评名单为截止2014年底前通过验收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附件1),评价时限为2015年、2016年。
二、自评价报告
请你们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认真编写自评价报告(附件2),填写相关表格(附件3.4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高技术产业处子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及提交证明材料的清晰复印件,以及依托单位对自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报送时间
请你们认真审查依托单位编写的自评价材料,查验自评价报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于7月18日前将自评价报告一式5份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提供自评价材料电子版(自评价报告内容为Word格式,表格为Excel格式,附件及证明材料为PDF格式)。
四、评价活动承办单位
依据《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6〕73号)精神,2017年评价活动委托省科协负责,不收费。
五、评价程序
评价活动承办单位组织专家根据省工程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表(附件5),对自评价报告及相关情况采取材料审查、答辩质询及实地抽查等方式,提出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在机关门户网站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疑义后,将正式发布省级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
六、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70分到85分(不含85分)为良好,60分到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评价优秀的,在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评价为不合格的,将撤销省级工程实验室称号并收回牌匾。
联系人:高技术产业处郭兴会 0311—88600035
省机械工程学会苗秀贤 0311—8706019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7年国家地方联合和省工程实验室评价名单
2.河北省工程实验室自评价材料编写格式
3.河北省工程实验室基本情况表
4.河北省工程实验室评价数据表及附表1-10
5.2017年河北省工程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