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强调:直面问题 敢于担当 切实整治“六难三案”问题

17.07.2014  17:27

      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参加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并作重要讲话。周强强调,各级法院要扎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牢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直面问题,敢于担当,切实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持之以恒抓好司法作风建设。

        富县法院是周强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联系点。周强对富县法院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十分重视,今年4月专程到富县法院参加党组扩大会,走访基层法庭和便民联系点,实地调研指导教育实践活动。为确保开一个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周强在会前亲自把关审阅富县法院党组和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今天中午一抵达富县,周强即来到法院听取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汇报,要求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敞开心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民主生活会开好。

        从下午2点半到晚上10点半,周强全程参加了富县法院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会上,富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尚军代表院党组作了对照检查,并接受班子成员评议。刘尚军、孔宏伟、李福林、王培兴、曹勇峰、张永平、黄凤贵等班子成员逐一进行了个人对照检查,并开展了互相批评。延安市委督导组第六组组长冯毅进行了点评。

        民主生活会始终在坦率、诚恳、严肃的氛围中进行。富县法院党组班子聚焦“四风”,查摆出联系群众不紧密、回应诉求不及时等15条问题,并深刻剖析原因,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班子成员在进行自我批评时直面自身问题,不回避、不掩饰,敢于揭短亮丑,有的反省自己有特权思想、搞特殊化,有的检讨自己抓工作虎头蛇尾,有的坦承自己进取意识淡化,有享乐思想,等等。开展互相批评时,大家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对一些同志存在的长期不下法庭调研指导、工作做表面文章、漠视群众利益、作风漂浮、能力不强、一味做老好人等问题,不留情面地进行了尖锐批评,动真格、点痛处、举实例,“辣味”十足。大家普遍表示,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自己经历了一次触及灵魂的精神洗礼,很受教育,很受震动。

        周强表示,这是一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陕西省委、延安市委、富县县委领导十分重视,会议准备充分,班子成员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实际,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自我剖析深入深刻,相互批评一针见血,触及灵魂,真正收到了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的效果,达到了查找问题、增进团结、鼓舞干劲的目的,使大家受到了一次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为下一阶段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周强指出,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扎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做到立行立改、真抓真改。要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抓常、抓细、抓长上狠下功夫,持之以恒改进司法作风。

        周强强调,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是一个重大机遇,各级法院要把握机遇,趁势而上,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要站稳群众立场,增强群众感情,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牢牢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继承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维护人民权益。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动真碰硬,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要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司法为民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要扩大司法民主,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和监督司法。要坚持廉洁、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高度重视基层法院在县域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审判执行好各类案件,维护基层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认真总结推广富县法院“群众说事、法官说法”的经验做法,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广大干警准确适用法律、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要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努力营造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环境。

        陕西省委常委、延安市委书记姚引良主持会议。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安东代表省委,对富县法院专题民主生活会给予充分肯定,对贯彻周强同志讲话精神,扎实开展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作出部署。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阎庆文就贯彻落实周强同志讲话精神对全省法院提出要求。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7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