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蒙冤者道歉彰显司法担当

09.09.2015  21:59

□史洪举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该院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澎湃新闻9月8日报道)

相比于一些重大冤案错案,“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并无太大的新闻和舆论热度,但安徽高院仍正式登报道歉。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

用公开的、书面的、正式的、庄重的形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体现了司法机关面对冤假错案时的坦诚态度,以及对蒙冤者的深刻歉意与人格尊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为蒙冤者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人格尊严及个人名誉是与人身自由同样宝贵的权利。蒙冤者本就遭受自由和精神的双重损失,赔礼道歉不应再成为遥不可及的“奢侈品”。依法治国进程中,司法机关公开地向蒙冤者赔礼道歉不仅不丢面子,反而彰显应有的担当与责任,有利于修复被错案损害的法治公信力。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法定程序列入错案平反机制,并借鉴安徽高院的有益探索,细化申请程序、责任主体、操作方法,以抚慰蒙冤者,让其感受到有关方面真诚而郑重的歉意,更让公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