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庭  南平公开审理破坏资源案 

21.05.2015  11:51

  

  

  

  对这起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被告双方早已做足准备。图为庭审现场。          陈伟摄

   中国环境报记者陈伟 李良 吴诚 通讯员彭谢涛

  5月15日上午8点30分,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这起诉讼是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的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侵权责任纠纷案。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剥山皮采矿造成植被严重毁坏

  2008年7月,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未经批准,擅自从被告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基洋恒星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三人经商量决定由谢某具体负责矿山的采矿事宜。

  此后,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由谢某提议,改变李某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往下开采,得到倪某、郑某同意。

  谢某指挥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谢某、倪某、郑某三人还在矿山的塘口的下方兴建了砖混结构的工棚用于矿山工人居住,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谢某、倪某、郑某三人还雇佣挖掘机到山边坡处开路和扩大山塘口面积,又造成此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2014年7月28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以谢某、倪某、郑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三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 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月1日,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新《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原地植被。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东波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人员、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在庭审中,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支持起诉单位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进行了陈述、质证和辩论。

  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南平市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原告方的工作人员,被告亲友,媒体记者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将视情择期继续开庭或宣判。

  相关单位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步入规范化

  当天,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南平中院”直播了本案的庭审过程。

  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律师吴安心说,不管庭审结果如何,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意义深远。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吴安心认为,本案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的立案准备,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完善的标志性案件。

  “目前,NGO参与生态保护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多数项目止于媒体质疑,难见结果。”吴安心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由NGO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目的是原地营林恢复植被,不同于其他的污染环境案。本案的审理和执行,将为NGO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参与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电站水坝、旅游等建设项目中的生态保护,积累实践经验,提供借鉴。

  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主任林英说,本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民间组织提出环境公益诉述的第一案,其影响力不可小视。

  林英希望,新《环保法》赋予公众环境权利和义务,为保护遭受破坏的环境家园提供一把利剑,让公众可以平等、有序、依法地与污染企业展开对话。借助新《环保法》的严格惩治措施,让污染企业为淡薄的环境意识、空白的法律知识、麻木求追自身利益的行为付出代价。通过诉讼,让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经济赔偿,为维护公众环境权利提供强有力保障。

  记者了解到,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得了南平市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原告和代理律师走访调查林地植被破坏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准许查阅有关证据材料。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介绍案情,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车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刑警队介绍案情,准许查阅有关证据材料,提供车辆。刑警队长还带领原告和律师上山,到违法开矿点调查。

  原告:要求恢复生态环境,承担诉讼费

  根据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合同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认为,四被告转让、开采有共同的过错,破坏28.33亩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生态体性,尤其是山顶被破坏的林地,将会严重影响和改变周边及山下动植物的环境,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在3个月内清除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沙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采石处现存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原地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山顶19.44亩、原塘口8.89亩);如四被告不能按第一项请求3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用赔偿款组织恢复原地植被;判令四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判令四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原告自然之友支出的评估费6000元、律师服务费96200元、工作人员差旅费9467元。赔偿原告福建绿家园支出的律师服务费25261元、工作人员差旅费10483.6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还提交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生态环境修复评估、证据、诉讼等相关材料。

  被告:质疑部分证据和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第三人代理人围绕原告诉讼请求、诉讼主体资格、四被告是否民事侵权、证据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岀质疑和答辩。

  被告认为,根据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原告主体不适格。因此,建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的起诉。

  被告认为,在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未作裁定之前,研究所举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此外,被告提出,若法院裁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是适格的原告主体,则证据可以证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被告边申请边开采,之后是基于合福铁路建设涉案矿山被征用而停止审批。被告在本案侵权责任中过错较小。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状中诉请要求法院“依法评估上述清除、原地恢复林地植被的费用和方案,责令答辩人按上述费用负责使用、组织、实施、完成清除原地恢复28.33亩林地的工作”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在诉状中直接将延平区林业局列第三人。本案原告作为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对被告提起诉讼于法有据,答辩人也支持本案的诉讼,但由于答辩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承担工作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庭审中,法庭也充分听取了被告倪某、郑某、李某的陈述意见。

  最后,审判长宣布将根据庭审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