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

26.12.2014  17:56
为了引导和鼓励吉林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由吉林省科技厅牵头,会同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工商局、国资委、地税局,经过充分调研,针对全省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激励、分配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近,经吉林省政府同意联合下发。

若干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完善职务发明股权和分红奖励制度,明确职务发明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数额,在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股权激励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保障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

若干规定》确定,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情形下,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的70%一次性奖给职务发明人或团队;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给项目负责人或团队。

若干规定》明确,允许投资者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对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自愿到企业、农村工作的,经批准,允许3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评定职称、晋职晋级时,将科技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实施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职务发明人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除与原单位另有约定外,其从原单位获得的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不变;职务发明人逝世的,其获得的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

若干规定》的出台,对吉林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加速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