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解释的性质与权限

02.12.2015  16:53
主  讲  人  : 王锴        教授

活动时间: 12月04日09时50分       

地            点  : 会议中心第一会议室

讲座内容:

合宪性解释与基于宪法的解释常易引起混淆。前者是规范审查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保全,即通过选择合宪的法律解释来避免规范被宣布违宪;后者是指在个案中用宪法的规定或精神来具体化法律中的一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合宪性解释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解释的合宪性审查两部分,但合宪性解释并非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只是法律解释结果的一种选择标准或优先规则。在德国,为了避免普通法院利用合宪性解释来架空联邦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学者建议采用一种分工模式,即普通法院发现有合宪性解释的必要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所以,企图用普通法院的合宪性解释来绕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显得不切实际。就增强中国宪法司法适用性而言,我国法院所能采取的路径应是基于宪法的解释。

主讲人介绍:

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弗赖堡大学访问学者(2013-2014)。现任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标准化与产业监管研究所所长、北航航空法律和标准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发布时间:2015-12-02 15:4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