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17.09.2015  16:38

   编者按

  今日刊登的10件案例是江苏省工商系统在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以及日常监管中查办的典型案例,涉及酒店、种子销售、汽车销售、银行、供气、网络交易、美容美发等行业领域。这10件典型案例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3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快捷酒店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案情:

  常州市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快捷酒店时发现,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的“旅客须知”栏中,有“如有贵重物品和行李请寄存,否则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的规定。

   点评:

  该条款单方面免除了酒店自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客未寄存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籽种门市免除自身责任

   案情:

  淮安市某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设立的籽种门市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稻种在外包装上标注“农户购种后,应在15天内做好发芽率试验,逾期视为合格”。

   点评:

  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了自身对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汽车销售企业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案情

  南通市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先拟定的订购合约书。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约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买方逾期未办理缴款交车手续,本合约即自动失效,且卖方不退还已付购车订金;订单有效期内,若非归责于卖方之责任,买方要求办理退定需经卖方同意,并扣除一半订金作为违约金,买方不得异议。第七条约定,本合约签订后,如发生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或生产因素变动等不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致卖方不能依约交车时,卖方得以书面通知买方取消合约,并退还已付购车订金,买方不得异议。

   点评:

  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及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

   银行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情:

  淮安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条规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根据合同规定,当事人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承担了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费。

   点评

  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实践中,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需要当事人与消费者共同申请,当事人被登记为房屋他项权利人。按照《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由房屋他项权利人(即当事人)缴纳80元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费,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自来水厂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

  某市工商局在对辖区某自来水厂使用的供用水合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合同第四条规定:“用水人逾期不交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千分之五的水费滞纳金。

   点评:

  发改委、建设部2004年11月29日修订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用水人逾期交纳水费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的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当事人在未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在其印制并提供使用的供用水合同中规定收取5‰的滞纳金,滞纳金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万分之六点五三的合理标准,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电公司在格式条款中设置最低用气量

   案情:

  扬州市某工商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某发电公司在与用户续签供用热合同时,未与用户协商,单方面增加“每日最低用气量”的格式条款,并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中断供热或者滥收费用。

   点评:

  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最低用气量,将本应由企业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案情:

  南通市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并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如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非出卖方所能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此外,该合同第十条还规定:“如遇政府强制性规划、设计变更视为不可抗力,买受人与出卖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点评:

  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扩大了自身免责的范围,将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还免除了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网站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案情:

  工商机关在网络监管中发现其网站“服务条款”中,含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当事人采用会员制的方式从事网上经营活动,为会员提供各类求购信息、文本信息等广告服务。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在“服务条款”中规定“××网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提供‘服务’”“网转让本协议无须经您同意”等内容。

   点评:

  经营者采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美容院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情:

  常州市某工商分局在对辖区健身、美容美发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美容院在为顾客提供减肥服务过程中与顾客签订瘦身塑型售后顾客档案书,其中包含“本疗程卡一经售出,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等条款。

   点评:

  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

   咖啡店排除消费者解释权

   案情:

  某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设置的消费者充值会员卡使用章程中包含“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某咖啡店所有”等内容。

   点评: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咖啡店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苏闻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