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助推核心价值观建设

05.06.2014  20:05

        人民法院必须用规范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司法裁判、清廉的司法作风,引导社会公众认同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凝聚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理性文明的社会环境的价值共识和奋斗力量,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要求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用法律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审判作为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各级法院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责无旁贷。

        进而言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方面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必须结合法院自身工作特点和规律来规划部署,而不能人云亦云或者“依葫芦画瓢”。法院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用规范的诉讼程序、公正的司法裁判、清廉的司法作风,引导社会公众认同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凝聚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理性文明的社会环境的价值共识和奋斗力量,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一,以尊重程序促进平等和友善。尊重诉讼程序规则,就是对人的主体性的重视和尊崇。以民事诉讼为例,以“对抗与判定”为基本元素的诉讼程序中,诉讼两造的双方当事人相对而坐,从陈述诉辩意见到法庭调查再到辩论环节,针锋相对是主旋律,在婚姻、继承等纠纷中还经常出现怒目而视、恶语相向等情形。在此过程中,法官要通过驾驭庭审,向双方释明庭审的核心是准确查明事实、充分发表意见,但必须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杜绝人身攻击等不合规范的言辞和行为,促进当事人树立平等、友善的价值观,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

        第二,以惩恶扬善引导公正和诚信。司法的基本社会职责之一就是惩恶扬善,一方面司法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通过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制止侵权、平复矛盾,惩罚违约、赔偿损失,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善人善行终有报、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朴素的公正价值观。另一方面,对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伪造证据、隐匿财产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法官要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及时识别、审查和处理,依法对破坏、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惩处,使以诚待人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使背信弃义者的非分之利受到打击,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第三,以刚柔并济传递和谐和文明。现代司法制度完善的标准之一就是诉讼模式构造、诉讼程序衔接、诉讼权利(权力)配置的科学化和理性化,核心是通过刚性、稳定的程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司法权,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文明。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直接感受到的是司法程序的生硬冰冷、与生活习惯格格不入,进而对司法产生了种种抱怨和不满。为何制度的完善并没有带来普遍的欢迎?问题不在于当事人的疑惑不解,而是需要司法者的反躬自问。正如王安石曾说过的“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依法裁判绝不是机械、僵硬地程序适用和逻辑推理,而是需要通过调查取证、言辞辩白、明察秋毫、体察冷暖等方式进行事实发现、法律释明和裁判答疑,以绵柔人性和人情融入理性司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的温度和司法的柔情,进而促进冲突双方自觉进行理性思考、复归和谐与文明。

        第四,以辨法析理弘扬民主和法治。如果问最好的普法宣传教育形式是什么,答案应该是司法审判现场,特别是当法院将社会热点案件进行视频直播、微博直播后,庭审现场的普法价值愈发凸显。在现代司法的集中主义审理模式下,双方当事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讨说法,以期说服法庭采纳其观点、支持其请求、判决其胜诉,不少案件更是还有证人、专家辅助人等其他人参与诉讼,在统一的诉讼规则下,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激烈的交锋,当事人、旁听人员、社会公众能都清晰地感受到或者看得到法治的核心价值及其实践样态。同时,普通公众还能够通过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将社情、民意、常识、常理与法律对接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在辨法析理的过程中彰显和弘扬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优势,赢得全社会对依法治国的认同和支持。

        此外,对于违法违纪的害群之马,应坚决清除出司法队伍,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为社会公众遵守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表率,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凝聚最大的共识和力量。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14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