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生态环保委员会印发“1号文件” 建立生态环保责任体系

04.09.2017  02:12

  中新社石家庄9月3日电 (记者 李茜)河北省环境保护厅3日透露,近日该省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划清环保权责,55个部门分领248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透露,8月28日印发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是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以来印发的“1号文件”。

  该规定建立了河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明确该省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直驻河北单位、金融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条款共计248项,将全要素、全过程的环保责任悉数分解到了具体部门,防止出现责任真空。

  该省环保部门负有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等15项责任,发展和改革部门负有牵头拟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并开展评价考核等10项责任,公安部门负有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等8项责任。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透露,与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省份相比,河北环保责任主体突出或增加了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这些规定将推动河北加快构建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加快环境质量改善。

  “《责任规定》的出台,细化、厘清了责任边界,在河北生态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的实施将推动河北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的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规定第一章第二条即明确提出,河北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河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终身追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视为河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并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名义印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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