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干部岂能过带薪休假式生活

27.08.2015  16:29

 

 

 

 

  今年上半年,湖北省有6428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干部,受了处分消极怠工,称病休息工资照领……受处分干部“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现象引起干部群众不满。24日,湖北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的管理。根据通知要求,干部受处分或处理后,应在相关决定下达一个月内,重新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并按规定确定其工资及有关待遇。(8月26日《湖北日报》)

    一些干部因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行为受到撤职降职等处理以后,有的变成了一般干部,原先的工作岗位没了,也没有重新安排新的岗位,没有具体的工作责任,往往上自由班,消极怠工,受处分反而变成了“带薪休假”,工作不干,工资照领,养了闲人。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还引发了其他工作人员的不满和攀比,影响很不好,所以此类事情一再遭到舆论批评。

    湖北省此举等于把干部受处分以后的消极怠工行为和“带薪休假式”工作状态管了起来,这种为管理受处理干部立规的制度性安排,创了先河,也是对舆论监督和民意的最直接的回应,值得肯定。同时,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具体体现。通过立规,既把受处分干部管起来,又有制度可依,这种创新干部管理的办法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不过,细读湖北省的规则,觉得有些意犹未尽。网民关注受处分干部享受“带薪休假美好生活”,舆论剑指“不干事还能领工资”的问题,纳税人的钱养了闲人。网民的意思很明显,那就是不同意给不干事的干部发工资。比如,干部因失职渎职接受调查,这期间没有为国家、为人民干事,理论上不该享受满额工资,充其量领生活费;又如,有的干部被撤职后,闹情绪不上班,而工资也照领,公众也是无法接受的。所以,对待类似的干部,应出台刚性制度,不再发满额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

    这样对待受处理的干部及其不良行为,对严格管理干部和约束权力有好处。一则,干部在受处理期间停发满额工资,只发生活费,也是对干部的一种经济惩罚手段,也就是说,干部不单是要接受调查处理,还要减少收入,这无形中增加了干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成本,对干部具有更强的震慑效力,可以倒逼干部认真履职。

    二则,当下由于缺少约束和监管受处理干部的规则,没有有效的监管制度,部分干部受处理后不认真反思反省,不好好表现,还满腹牢骚,工作不认真负责,吊儿郎当;有的干脆不上班了,在家休息,或种花花草草,日子过得轻松洒脱……对此,有的单位负责人当“老好人”,对这种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群众更加不满。

    而湖北省此举,只是对此类干部提出简单的管理、帮带要求;对受处理干部的管理和约束仍然乏力,也过于宽松,与现实乱象和民意差距较大,需要改进和完善。湖北省已经开了先河,何不把步子迈得更大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