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取水井管理办法 取水井所有者为安全责任人

27.12.2016  12:35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明确,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该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

取水井所有者为安全责任人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曹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明确,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该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

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无主取水井;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转载:《河北新闻网》(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