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印发行政执法公示网站数据录入规范

15.09.2018  04:10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周欣艳)为进一步优化、规范数据录入,提高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以下简称“公示网站”)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切实发挥公示网站作为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作用,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数据录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全省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该《规范》要求,及时将各类行政执法信息录入公示网站。

 

据介绍,公示网站是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一个重要功能板块,更是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网站共设有6个栏目板块:法律法规、事前公开、事后公开、执法证件、行政复议、公开立法。其中事前公开主要包括:全省行政执法主体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事后公开主要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结果等内容。按照《规范》要求,事前公开、事后公开两个栏目需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录入数据和进行后台维护。

 

规范》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录入数据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录入的数据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不得出现应当录入但未录入的栏目和空白数据;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审查机制,加强对本部门和所辖部门公示内容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录入公示网站的数据信息准确无误。

 

规范》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不得公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当事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当事人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公示网站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示网站数据录入与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维护和录入操作准确、完整。因错误录入或重大遗漏等问题引起公示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各录入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省法制办监督处柳韶光介绍,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能力。这次对公示网站的数据录入进行规范,切实提高执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仅为改善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高质量信息数据,同时也是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