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生态市建设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02.06.2015  11: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市政府《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石家庄生态市建设2015年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5日

石家庄生态市建设2015年度

实  施  方  案

为推进生态市建设,依据《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年)实施方案》(石政发〔2011〕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石发〔2011〕1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要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和建设生态良好的石家庄为目标,按照“试点先行,批次推进”方式,以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生态市创建体系和工作载体,全面提高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建设指标

2015年,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生态市建设5项基本条件、19项指标和石家庄生态市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等19项生态市建设指标在2014年基础上稳步提高,全面达到生态市建设中期阶段任务目标。

(二)开展生态县(市、区)建设工作

2015年,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要按照生态县(市、区)建设5项基本条件、22项指标要求,制定生态县建设达标规划,制定2015年生态县建设实施方案。生态县建设要突出实践性,重点是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赞皇县、鹿泉区、矿区、高邑县、灵寿县5县(区)作为生态建设重点县大力推进生态县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创建重点,推进产业转型,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以治理环境污染为主线,全方位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力争率先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指标要求。

(三)开展生态镇创建工作

2015年10月底,每个县(市)区完成2个市级或市级以上生态镇的创建工作。赞皇县、鹿泉区、矿区、高邑县、灵寿县重点加强省级环境优美城镇或国家级生态镇创建工作。争创国家级生态镇需完成80%的市级生态村创建。

(四)开展生态村创建工作

生态村创建是实施生态市创建的细胞工程,要按照生态村建设指标要求,下大力推进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工作。要结合2015年全市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以411个省重点村、90个市重点村、“两片”(正定古城、平山西柏坡)和“四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为生态村创建重点,重点村做到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通过改善村庄生态环境,深化新农村建设,建设生态乡村。2015年10月底,鹿泉区、矿区、高邑县、赞皇县辖区内20%的村庄完成市级以上生态村的创建工作;其余各县辖区内15%的村庄完成市级以上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条件好的村庄要积极争创省级或国家级生态村。

(五)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工作

    已获取省、市命名的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要按照环保部制定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要求,在继续推进国家级生态村镇建设的同时,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积极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建设。达到指标要求的村镇可于2015年5月底、10月底前上报申报材料,经石家庄市环保局初审后,向省环保厅、环保部集中报审。

三、指标分解及责任分工

(一)基本条件

1.制定《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依据生态规划制定本辖区生态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园林局]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

5.开展省级环境优美城镇、市级以上生态村的创建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任务及责任分工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11000元/人。[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不低于43%。[责任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统计局]

3.单位GDP能耗小于1吨标煤/万元。[责任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4.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小于15立方米/万元,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大于0.753。[责任部门:市水务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评估或验收的比例达到100%。[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6.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7%。[责任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17%。[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

8.空气环境质量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5%。[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9.水环境质量达到省政府考核控制标准要求。[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低于3.24kg/万元,COD低于3.61kg/万元。[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1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2.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水务局;配合部门:市城管委、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工业用水重复率不低于86%。[责任部门:市水务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质量达标率达到95%。[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交管局、城管委、建设局,交通局,各区政府]

1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责任部门:市城管委];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工信局]

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责任部门:市园林局;配合部门: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6.环保投资占GDP比重不低于2.87%。[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17.城市化水平高于55%。[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统计局]

18.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不低于88%。[责任部门:市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19.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达到80%。[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创建机制

石家庄市成立了“市生态文明建设暨环保模范城创建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生态市建设各项工作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生态创建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和处理生态市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对各项生态市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组织精干力量负责各项指标任务工程的落实,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加强生态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加大生态市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不断提高广大干群的环境意识和生态理念。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发布环保信息,扩大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倡导环境友好的可持续消费方式。

(三)突出重点工程,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资金,保障重点项目的投入,认真落实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用于生态建设专项支出资金应逐年增加,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保证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要不断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和上级部门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生态建设,有效推动重点生态工程项目的建设。

(四)加强督查调度,严格奖惩考核

各县(市)、区生态办要对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抓好落实,扎实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及各项创建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生态创建目标任务。平时可提交工作简报,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市政府将加强对生态创建工作的督办检查和考核评价,将生态市创建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工作,年底市生态办将根据日常考查和年底测评结果,确认各部门创建工作的实绩,并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各县(市)、区也要将生态建设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纳入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目标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评定、提拔任用、机关作风建设考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