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3.02.2016  10:20
冀安监管办〔2016〕2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有关处室: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转发你们,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抽查对象范围,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区分不同行业领域和不同监管执法需求,建立本部门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列入省局有关监管行业领域随机抽查对象的范围为:
  (一)中央驻冀企业;
  (二)省属及其控股企业;
  (三)近3年来发生过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
  (四)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业健康处、煤矿安全管理处在上述范围内分别列出不低于50家企业(不含列入年度执法计划的企业,见附表1),作为有关行业领域的随机抽查对象,并将企业名单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省监察总队。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确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向省安监局报送建议省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单(见附表2)。自2017年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省局上述各处确定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以及各市建议省局抽查对象名单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监察总队。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局随机抽查的名录库一般不重合、不交叉。
  二、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求多求全,需明确检查主体、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于2016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清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自2017年起,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清单。除有特殊要求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和制作检查表,开展随机抽查执法活动。
  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业健康处、煤矿安全管理处要结合省局“权力清单”和年度工作重点、监管监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分别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指导相应行业领域的监管监察随机抽查工作。2017年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化,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监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更新。
  三、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本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随机抽查工作,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各市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于2016年2月底前报送省安监局。
  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到2017年底,随机抽查要在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得到普遍运用,并成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列入省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职尽责,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总结交流,及时报送情况。各地在开展随机抽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总结交流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召开座谈会,交流经验,指导工作。自2017年起,各市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杨  旭  0311-8780391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7日

附件列表:
1: 附表1:省安监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附表2:各市建议名单表 .xls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doc